成績評量要點

彰化縣員林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

一、依據教育部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」、「彰 化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」訂定之。

二、學生成績評量,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, 並具有下列功能:

(一) 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,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。

(二) 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,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。

(三) 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,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 或補救教學。

(四) 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,並與教師、學校共同督導 學生有效學習。

(五) 彰化縣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,並調整課 程與教學政策。

三、學生成績評量,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,分別評量之; 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:

(一) 學習領域: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;其內涵包 括能力指標、學生努力程度、進步情形,並應兼顧認知、 情意、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,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 之分析。

(二) 日常生活表現: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 形、獎懲紀錄、團體活動表現、品德言行表現、公共服 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。

四、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:

(一) 目標: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。

(二) 對象: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。

(三) 時機:應兼顧平時及定期。

(四) 方法: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。

(五) 結果解釋:應標準參照為主,常模參照為輔。

(六) 結果功能: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;必要時應兼顧 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。

(七) 結果呈現: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。

(八) 結果管理: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。

五、學生成績評量,應依第三條規定,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 差異,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:

(一) 紙筆測驗及表單: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,及學習興 趣、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,採用學習單、習作作業、 紙筆測驗、問卷、檢核表、評定量表等方式。

(二) 實作評量:依問題解決、技能、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 目標,採書面報告、口頭報告、口語溝通、實際操作、 作品製作、展演、行為觀察等方式。

(三) 檔案評量:依學習目標,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 整或組織表單、測驗、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,以 製成檔案,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。

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,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 關規定,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,彈性調整之。

六、學生成績評量時機,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: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。定期評量中紙筆 測驗之次數,每學期至多三次;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, 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。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,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 之。

七、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:

(一) 各學習領域:由授課教師評量,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 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。

(二) 日常生活表現: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,以及各學習 領域授課教師、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。 選修課程之成績評量,依其課程性質,比照其所屬學習領域 評量之。

八、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,應依評量方法之 性質以等第、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。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,至學期末,應綜合全學期各種 評量結果紀錄,參酌學生人格特質、特殊才能、學習情形與 態度等,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; 並應以優、甲、乙、丙、丁之等第,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 全學期學習表現,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:

(一) 優等:九十分以上。

(二) 甲等: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。

(三) 乙等: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。

(四) 丙等: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。

(五) 丁等:未滿六十分。 前項等第,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。

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前項及格基準者,均得予 補考,其補考之成績,依下列規定採計: (一)補考及格者,以第三項所定及格基準計。 (二)補考不及格者,該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 錄。

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,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,分別 依行為事實記錄之,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,不作綜合性評價 及等第轉換。

九、學校就國民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 錄及具體建議,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。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。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 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。

十、學校應結合教務、學務、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,確實掌 握學生學習狀況,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,應訂定並落實預警、 輔導措施。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 者,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;其實施原則,遵照彰化 4 縣政府之規定。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,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 施以輔導,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,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 功過相抵之機會。

十一、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,由學校發給 畢業證書;未達畢業標準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 (一)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 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 (二)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 等以上。 前項規定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 學之學生適用之。

十二、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,應妥為保存及管理,並維護個人隱私 與權益;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,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 關規定辦理。

十三、學生定期評量時,經學校核准給假者,得補行評量,其成績 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。

十四、有關中輟學生就讀中介教育成績處理,分為定期評量與平時 評量,各占百分之五十,其中定期評量成績以中介教育機構 定期考查成績及原就讀學校班上最後一名同學分數之平均數 登錄;平時評量成績則委由中介教育機構評量。

十五、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,依彰化縣政府身心障礙學生 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辦理。

十七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